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莊瑞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96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訴訟代理人 黃于珍 郭書瑞 被 告 嘉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玉蓉 訴訟代理人 洪江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係因被告受僱人操作桃園市○○區○○路0段00號停車 場之柵欄不當,因此導致訴外人范舒寓駕駛吳曉紅所有、投保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因此受損,並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為請求。而被告則抗辯,本件事故發生係駕駛者未注意閘門緊閉之時間而導致,被告並無過失等語,而聲請駁回原告之請求。 二、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三、由原告所提出之照片及相關單據,僅能證明BFP-8991號自用小客車之車頂部位有所毀損,然並無證據可證明,上開車損係被告過失所致,是原告之舉證有所不足,原告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