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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
    張得莉

  • 當事人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61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琩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1,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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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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