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9 日
- 當事人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蔡漢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32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黃嘉德 謝翰醇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新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3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