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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保險小字第8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張博鈞

原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君儀
被告
鄭淨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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