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賴榮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0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潘炳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嘉煌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9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