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保險簡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賴榮崇、楊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保險簡字第6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潘炳煌 被 告 楊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1,422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