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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保險簡字第60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張得莉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潘炳煌
被告
楊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1,422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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