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保險簡字第60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榮崇
- 訴訟代理人
- 潘炳煌
- 被告
- 楊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1,422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