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保險簡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2 日
- 當事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單正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保險簡字第9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吳崇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聖隆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