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10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
    張得莉

  • 當事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芬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102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孫宏譯 被 告 鄭芬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323元,及其中新臺幣7,071元自民國111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鄭涵勻

判決實戰
574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