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10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兆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1085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陳江信 陳品瑤 被 告 古桓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3332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1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9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4月1日起至111年9月3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095計 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111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0.419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期數最高以9期為上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查本件原告聲請主張請求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其中部分載為「自民國111年10月2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19計算之違約金」,惟附表另註記表示「違約金自首期違約時起 計付,最多不逾9期。」,另觀諸原告聲請就違約金起算日為111年4月1日,是可認原告聲明所指此部分違約金請求至111年12月31日止,應是指111年12月31日為違約金收取期數最高9期之上限 ,此部分違約金既尚未到期,且被告是否清償猶未可知,探求原告聲明請求真意與上開情狀,此部分應解釋為原告就違約金請求內容應是「自民國111年4月1日起至111年9月30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0.2095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111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0.419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期數最高以9期為上限」,爰判決如第1項所示,並說明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陳香菱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