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1157號
- 原告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 法定代理人
- 張忠誠
- 訴訟代理人
- 張琬婷
- 被告
- 升越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玉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按年利率百分之五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