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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1157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張博鈞

原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張忠誠
訴訟代理人
張琬婷
被告
升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玉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按年利率百分之五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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