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15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159號
- 原告
-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統雄
- 被告
- 莊林春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款項,惟原告起訴時,被告住所地位於新北市板橋區,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