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16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160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林韋辰 李逸洲 被 告 趙浴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9,901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7月29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