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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16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官
    周仕弘

  • 當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泓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163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高智邦 被 告 林泓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163元,及其中9,704元 自民國111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 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巫嘉芸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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