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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17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
    江碧珊

  • 當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楊凱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172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鄭正福 被 告 楊凱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252元,及其中新臺幣19,052元自民國110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張育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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