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2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17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宜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蔡艷紅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3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