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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17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
    張得莉
  •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莊睿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177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吳佩珊 洪千琦 被 告 莊睿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664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5月31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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