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1925號
- 原告
- 巨大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維仁
- 原告
- 張健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姿蓉
- 被告
- 廖經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巨大交通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8萬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張健華15,880元,及自111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