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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444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江碧珊

原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被告
陳思維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A 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縣竹東鎮,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444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電信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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