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4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陳載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461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陳載霆 被 告 梁氏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5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647元,及其中新臺幣2,587自民國111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