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5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陳載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580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劉書瑋 江雅鳳 蘇偉譽 被 告 李良貴(原名趙良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