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5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劉家祥
- 法定代理人陳載霆
-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李良貴(原名:趙良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580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劉書瑋 江雅鳳 蘇偉譽 被 告 李良貴(原名趙良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5…」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