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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77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張得莉

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馬奎禎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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