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9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92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慧如 陳建海 被 告 邱莨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8,094元,及其中新臺幣46,014元自民國111年1月2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