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事聲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2 日
- 當事人中天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宋尚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事聲字第2號 聲明異議人 中天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尚賢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李小珮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就本院民國111年3月3日司法事務官所為111年度司促字第1844號駁回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 相對人戶籍地雖在臺中,然相對人現於法務部○○○○○○○○○( 下稱桃園女監)執行中,是本院應有管轄權,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日司法事務官所為111年度司促字第1844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以本院無管轄權為理由駁回聲明異議人之聲請,應有違誤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 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 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查聲明異議人於111年2月22日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有聲請狀上收文章在卷可參(見司促卷第2頁)。而相對人雖 曾於桃園女監執行,然於111年1月26日業已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見司促卷第26頁)。而相對人戶籍地則在臺中市,亦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見本院個資卷)。是相對人之住所地確實不在本院,本院即無管轄權,是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並無違誤。聲明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