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聲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富鈺新工程開發有限公司、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唐明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聲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富鈺新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因與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相對人以本院110年度促字第14147號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並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執字第57296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惟聲請人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由本院以111年度壢簡字第1168號案件審理中,且上開案件 一旦執行,將恐有難以回復原狀之虞。為此,請准裁定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前開債務人異議之訴終結前,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有回復 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是停止執行以執行程序仍在進行為必要,如執行程序業已終結,債務人即無從依上揭規定聲請停止執行。 三、查系爭執行事件,業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經債權人撤回執 行而終結,有案件繫屬查詢結果及電話紀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頁)。上開強制執行程序既已終結,則依上揭說明 ,聲請人之聲請即屬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