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133號
- 原告
- 鄭朝良
- 原告
- 鄭汝沄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威佑
- 被告
- 長禧通運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曹爾瑋
- 訴訟代理人
- 吳正偉
- 被告
- 長順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爾瑋
- 被告
- 郭文木
黃愛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21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被告長順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變更,然尚未聲明承受訴訟,是前次言詞辯論期日終結並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