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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50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張得莉

原 告
享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采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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