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96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九鼎頂級鴛鴦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家榮
- 訴訟代理人
- 吳天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幸福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環宇電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9,0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