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字第19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
    張得莉
  • 法定代理人
    周家榮

  • 被告
    九鼎頂級鴛鴦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9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九鼎頂級鴛鴦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家榮 訴訟代理人 吳天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幸福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環宇電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9,0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7,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鄭涵勻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