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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2146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張得莉

原告
安昱儒
被告
陸俊利(歿)
被告
全六六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陸振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陸俊利等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被告陸俊利於訴訟繫屬中死亡,原告應補正陸俊利之除戶戶

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及一併具狀是否聲明

由上開被告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並補正正確訴之聲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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