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字第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李誌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簡字第47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邱碧慶 被 告 李誌瑋 李鈺婷 曹彩雯 李祐祥 曹秉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李祐祥、曹秉豐、李鈺婷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政義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李誌瑋、曹彩雯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29,201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4,630元由被告李祐祥、曹秉豐、李鈺婷於繼承 被繼承人李政義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李誌瑋、曹彩雯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曹彩雯、李祐祥、曹秉豐、李鈺婷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385 條第1 項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李誌瑋於民國104年至108年間,邀同曹彩雯、訴外人李政義(109年1月間歿)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辦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貸款總計為新臺幣(下同)438,280 元(下稱系爭貸款契約),然被告李誌瑋自110年7月14日,即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429,201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李祐祥、曹秉豐、李鈺婷為李政義之繼承人,亦應於繼承李政義之遺產範圍內,就系爭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二、被告李誌瑋則以:對原告請求沒有意見,我確實有學貸等語 。 三、被告曹彩雯、李祐祥、曹秉豐、李鈺婷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陳述相符之利率資料、放款借據及申請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公告、被告戶籍謄本、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催收呆帳查詢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5至25頁 ),堪信為真實。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張育誠 附表: 編號 本金金額(新臺幣) 應收利息 逾期違約金 起迄日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及利率 1 429,201元 自民國110年6月14日起至民國110年11月17日止 0.9% 自民國110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本件借款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本件借款利率20%計算違約金。 自民國110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