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612號
- 原告
- 劉貴雄
- 訴訟代理人
- 鄧雯斐
- 被告
-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柏錚
- 訴訟代理人
- 李凱如律師
- 被告
- 台名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之
- 訴訟代理人
- 駱冀耕
- 複代理人
- 陳傎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未陳明被告求償之請求權基礎(究係本於何項法律關係),其向被告請求新臺幣30萬元之名目及計算式,業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8月1日以裁定命其於收送裁定後3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件附卷可憑,是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