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字第8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鄭伊㚬、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唐明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806號 原 告 鄭伊㚬 被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4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張育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