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字第9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摩根聯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李文明、李建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971號 原 告 摩根聯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被 告 李建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從而當事人兩造既明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合意由某第一審法院管轄者,為原告之當事人即應向經合意之法院起訴,否則雖向原為法定管轄之法院起訴者,亦應認為無管轄權,此觀該法條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依據信用卡申請書之約定對被告起訴,查該申請書第26條合意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依上開規定,該合意管轄之約定自應拘束原告及被告,為兼顧兩造訴訟之便利性,並考量被告應訴之方便,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