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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調小字第2號

撤銷調解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張得莉

上訴人
即原告
佳駒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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