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司簡聲字第23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8 日

聲請人
賴紹榮
相對人
鑫璉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忠興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8,10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訴訟事件,前經本院103年度壢簡字第559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聲請人負擔。聲請人提起上訴,經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61號判決諭知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聲請人於第二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為8,100元,依第二審判決,由相對人負擔,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8,1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司簡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