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司調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宸寰科技有限公司、黃卉嫻、紀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宏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司調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宸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卉嫻 代 理 人 蘇忠聖律師 相 對 人 紀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宏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復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當事人得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同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同法第405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原向本院聲請調解,並經本院受理在案。惟查,本件係兩造所簽訂全自動斷漿噴射塗佈系統購銷合約所生爭議,依該合約第8條第2項:「如若無法協商解決,管轄的地方是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且聲請人於112年1月10日具狀聲請移轉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