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1315號
- 原告
- 張祐瑋
- 訴訟代理人
- 紀沈靜儒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丞謙事業有限公司(原名:丞謙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12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壢小字第1315號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丞謙事業有限公司(原名:丞謙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12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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