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1421號
- 原告
-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君仲
- 訴訟代理人
- 謝承佑
- 送達代收人
- 侯向謙
- 被告
- 陳威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原告「力河資產管理顧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全數更正為「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