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1826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張博鈞

原告
林美惠
被告
飛魚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高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前項被告購買綠島旅遊套裝行程,約定該行程包含來回綠島至之船費,原告並已依約支付對價,惟嗣後被告卻另要求原告先代付船費,並承諾退還該船費,然被告藉故推託迄今未返還原告代墊之船費,乃依民法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代墊船費及懲罰性賠償,有其起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頁),本件依民事訴訟法並無特別管轄籍之規定合先敘明。又被告為私法人,其主營業所位在高雄市三民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