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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19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劉哲嘉

原告
巨峰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被告
蘇子恩

蘇建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規定於小額程序亦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第436 條第2 項及第436 條之2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1年3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欠缺訴訟要件,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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