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195號
- 原告
- 巨峰資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昇峰
- 被告
- 蘇子恩
蘇建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規定於小額程序亦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第436 條第2 項及第436 條之2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1年3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欠缺訴訟要件,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