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2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鴻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王成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2129號 原 告 鴻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訴訟代理人 劉韋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蘭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