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2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鴻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王成發、蘭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莊炳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2129號 原 告 鴻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訴訟代理人 劉韋良 被 告 蘭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炳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35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