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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2129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張得莉

原告
鴻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訴訟代理人
劉韋良
被告
蘭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炳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35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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