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2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周仕弘

原告
謝永麟
被告
張宇安
被告
忠愛能源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張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777元。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