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謝永麟、張宇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213號 原 告 謝永麟 被 告 張宇安 忠愛能源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張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777元。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巫嘉芸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