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419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周仕弘

上訴人
即原告
朱志明
即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久五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穩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本文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同法第442 條第1項規定:「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11年6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9頁)。而上訴人居住新竹縣竹東鎮,依民事訴訟法162條第1項扣除在途期間3日,加計上訴法定20日不變期間,其上訴期間已於111年7月11日屆滿,並於111年7月12日確定,而上訴人遲至111年7月14日始行提起上訴,有該上訴狀所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4至136頁),其上訴顯逾上訴期間,自應予駁回其逾期之上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