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41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朱志明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久五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穩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本文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同法第442 條第1項規定:「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11年6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9頁)。而上訴人居住新竹縣竹東鎮,依民事訴訟法162條第1項扣除在途期間3日,加計上訴法定20日不變期間,其上訴期間已於111年7月11日屆滿,並於111年7月12日確定,而上訴人遲至111年7月14日始行提起上訴,有該上訴狀所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4至136頁),其上訴顯逾上訴期間,自應予駁回其逾期之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