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72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張博鈞

原告
陳葉庭
被告
宋信樺
被告
廖信益
被告
黃偉倫
被告
吳政謀
被告
陳立雄
被告
趙汝露
被告
曾少里
被告
林松茂
被告
恩典奇異國際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盧冠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此等均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復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本院刑事庭105年度重金訴字第1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40,4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然查,原告非前開刑事判決所列之被害人,無以認定原告為被告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是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原因事實尚有不明,應予補正各被告侵權行為之事實。又原告非前開刑事判決之被害人,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起訴不合法,惟應許原告繳納裁判費,以補正此部分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0,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從而,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程式尚有欠缺。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並於111年7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然原告迄未補正,此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其訴自非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