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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740號

給付勞務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江碧珊

原告
健安管理顧問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曾文進
訴訟代理人
高蓁翎
被告
巫秋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務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760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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