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救字第25號
- 聲請人
- 徐晨豪
- 代理人
- 陳家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次按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111年度壢簡字第1088號,下稱本案),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且聲請人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在卷可參(見本案附民卷第191頁)。是依上揭規定,應認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之,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