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16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丞謙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秉豐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國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其於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暫予核定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5,3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