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50號
- 原告
- 巨峰資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昇峰
- 被告
- 張晨鈺
朱啓華
張睿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並於111年3月31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 紙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紙存卷足參,其訴欠缺訴訟要件,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