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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50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張得莉

原 告
享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仁
被 告
東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鈺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用,如有應繳而未繳者,即屬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 月26 日以裁定命其於收送裁定後3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10月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件附卷可憑,是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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