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字第16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松泉電氣工程有限公司、李秋芳、詹黃芙蓉即鑫源企業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6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松泉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秋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詹黃芙蓉即鑫源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 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375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張育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