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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61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江碧珊

上訴人
即原告
松泉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秋芳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詹黃芙蓉即鑫源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375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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